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并拟定。
意见稿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不受损失,意见稿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